江西省財政廳公開征求《關于在全省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發表時間:2022-11-05 14:54 江西省財政廳公開征求《關于在全省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2022-11-05]
江西省財政廳公開征求《關于在全省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各設區市財政局,贛江新區財政金融局,省直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評審專家:為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關于推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要求,財政部印發了《關于在中央預算單位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起草了《關于在全省開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履職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11月18日前將意見反饋至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逾期不反饋視為無意見。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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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評價指標 | 分值 | 評價分值 |
1 | 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 | 4 | |
2 | 具備評審相關政府采購項目所需的專業知識。 | 4 | |
3 | 確認參與評審后,無缺席現象。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提前30分鐘在系統中請假。 | 5 | |
4 | 參加評審時,無遲或早退現象。遲到15分鐘以內的,扣1分;遲到15分鐘至30分鐘的,扣3分;遲到30分鐘以上的,扣5分。 | 5 | |
5 | 遲到后未能參加評審的,不向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索要報酬。 | 5 | |
6 | 參與評審時,按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將手機等通訊設備交由管理人員統一保管。 | 4 | |
7 | 評審期間服從現場管理,恪盡職守,不擅自與外界聯系,不在評審現場高聲喧嘩或隨意走動,遵守現場紀律,不擅離職守。 | 4 | |
8 | 評審專家無隱瞞個人情況,嚴格落實專家回避制度。 | 5 | |
9 | 評審時仔細閱讀采購文件,準確理解采購文件要求,打分認真、客觀、公正。 | 5 | |
10 | 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 5 | |
11 | 對供應商投標(響應)判定為不合格投標(響應)或者對供應商報價判定為無效報價時,詳細說明理由。 | 5 | |
12 | 按照規定不接受投標(響應)供應商提出的與投標(響應)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不接受供應商口頭澄清,不接受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的澄清或說明。 | 5 | |
13 | 未在評審現場發表個人傾向性意見、未在評審現場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 5 | |
14 | 未出現客觀分評審錯誤。 | 6 | |
15 | 未出現評分畸高、畸低現象。 | 6 | |
16 | 無故意拖延評審時間行為。 | 5 | |
17 | 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報告有異議的,在評審報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 | 5 | |
18 | 離開評審現場時未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 5 | |
19 | 不超標準索要勞務報酬、差旅費或額外索取其他報酬。 | 7 | |
20 | 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 5 | |
合計 | 100 | ||
序號 | 評價指標 | 分值 | 得分 |
1 |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熟練掌握政府采購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 6 | |
2 | 評審時間、地點等改變后,采購代理機構及時通知評審專家。 | 5 | |
3 | 采購代理機構人員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 | 5 | |
4 | 采購代理機構人員宣布評審紀律,告知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采購文件。 | 6 | |
5 | 采購代理機構保障評審活動不受外界干擾。 | 7 | |
6 | 采購文件編制規范、完整。 | 7 | |
7 | 采購文件中評審方法和標準符合規定。 | 8 | |
8 | 采購代理機構督促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獨立評審,及時糾正和制止傾向性言論等違法行為。 | 8 | |
9 | 采購代理機構人員未發表任何存在歧視性、傾向性的意見,未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 8 | |
10 | 未發現采購代理機構人員存在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但未回避情形。 | 8 | |
11 | 采購代理機構采取必要措施禁止與評審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評審現場。 | 6 | |
12 | 采購代理機構認真核對評審結果。 | 6 | |
13 | 采購代理機構未擅自終止采購活動。 | 6 | |
14 | 采購代理機構人員服務過程細致耐心,嚴格規范。 | 5 | |
15 | 集中采購機構及時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或異地評審差旅費(對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項目的評價指標);社會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及時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或向評審專家說明勞務報酬由采購人支付(對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項目的評價指標)。 | 9 | |
合計 | 100 | ||